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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

2019-12-05       1636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针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意见》强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依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予以惩戒,进一步加强联合失信惩戒。

摘自 《中国建设报》